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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委托方拒不支付服务费用,紫乾律师为您维权。
2023-09-15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受托方)与被告浙江某数据公司(委托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交付时间、付款条款及结算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按约交付了服务成果。其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项目结算单,载明项目已通过验收、结算金额等内容,并申请结算。该项目结算单被告认可且已盖章。2022年4月原告向被告公司开具符合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结算款。
原告认为己方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达成,浙江某数据公司拒不支付结算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将浙江某数据公司诉至法院。紫乾律所律师团队王焱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办案思路,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全部结算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办案思路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积极梳理案件事实,进行专业法律分析,形成办案策略。紫乾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焦点在服务情况是否通过验收、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及违约事实的认定等方面。
服务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无名合同,服务合同旨在提供约定的服务产品或行为,由一方根据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并给付相应服务费。
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强制性规定、特殊资质及准入许可等,合同效力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作为提供服务一方主要合同义务为按约提供服务产品或者行为,被告接受服务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支付服务费。
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支付条件等也都比较明确具体。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为数据生产运营平台,以及甲方《技术规范书》、 乙方应答文件约定的内容”,付款条件及方式为“背对背付款,乙方须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签订的项目结算单载明“项目名、项目已通过验收;结算金额并申请结算”。
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在服务期限内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且已开具了符合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认定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
关于合同“背对背”付款条款,其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第三方的履行作为付款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也就是第三方履行在先。商事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的本质,是付款方转移支付风险、减轻资金压力,从而使合同双方共担风险。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在项目结算单上盖章,以实际行动表明合同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意支付合同款项。被告拒不支付结算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鉴于以上案件及法律事实,我方委托人有权要求被告方支付项目结算款及期间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建议

法院在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服务合同双方的约定,查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划分主体的权利义务,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及责任承担。因此商务活动双方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尽量约定具体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关于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背靠背”条款,该条款并非免除中间方的支付款项的义务,而是下游方与中间方关于共担资金压力与期限风险的合意。那么中间方是否可以一直以“第三方不付款”进行抗辩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当遇到中间方以此理由拒绝付款时,下游方可以搜集“付款方对第三方存在违约行为、付款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第三方履行不能”等方面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证明“背靠背”条款条件成就、付款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认定为未附条件。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被客户广泛赞誉为“法律上的良师,行业里的专家”,能够立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指引和服务感受。紫乾律所立足北京业务辐射全国,紫乾律师已为五八金服、盛唐兄弟、北京城建等超过200家企业客户提供合同、股权、劳动等商事解决方案。年度接受委托案件超300件。

紫乾律师大多毕业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等知名院校,且部分律师具有多年的法官任职经验;紫乾律师总是能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客户应对挑战,持续输出精彩的差异化体验,达成激动人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