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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景某某与朱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2021-03-30

  购买房屋,过户时机成熟,当事人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不愿配合过户怎么办?

  

  时间:2020年1月14日

  

  地点: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

  案情回顾:我方当事人景某某与对方当事人朱某某于2009年3月27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作为甲方的对方当事人朱某某将拥有的涉案房屋以8万元价格将所有权转让给作为乙方的我方当事人景某某所有,我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名义向房产的开发建设单位支付225780元,双方一致同意在该房屋具备过户手续的条件时,对方当事人朱某某应配合我方当事人办理房屋过户。

  

  协议书签订后,我方当事人景某某于2009年3月28日向朱某某支付8万元,于2009年3月28日以朱某某的名义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225780元。朱某某向我方当事人出具收款证明,并承诺由我方当事人保留涉案房屋的发票等购房资料。我方当事人景某某于2011年11月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期间物业费均由我方当事人支付。2014年4月8日,涉案房屋房本办理完毕。2019年4月8日起,涉案房屋可正常上市交易,具备过户条件。我方当事人多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但对方当事人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故我方当事人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受经济适用房屋的限制, 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方提供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收款证明、发票及陈述等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为经济适用房,但依据双方的协议书及其他证据,涉案房屋虽为拆迁所得,取得条件标准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取得的核定标准不能等同,不涉及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亦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经本所承办律师王焱的不懈努力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判决涉案房屋归我方当事人景某某所有,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对方当事人朱某某应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我方当事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