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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
2021-03-30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吗?

  

  时间:2020年2月14日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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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我方当事人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签署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当事人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9号楼5层522号房屋,租赁期限为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2日,房屋建筑面积为51.08平方米,用途为办公。合同到期前,双方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协议》,约定租金及支付方式不变,续租一年。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

  

  我方当事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协议》约定于2019年4月9日向北京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的房租,共计27000元,北京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亦向我方当事人开具等额发票。但2019年6月14日由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照与房屋所有权人魏某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2日向魏某强支付第四笔房租42000元,导致房屋所有权人魏某强要求物业公司对房屋停止供水供电。物业公司对房屋自2019年6月14日停止供水供电至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仍未妥善解决与房屋所有权人魏某强的房租纠纷。我方当事人与魏某强积极沟通,协商解决事宜,但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仅拒绝与我方当事人沟通,甚至魏某强也无法与其联系。

  

  2019年6月21日我方当事人分别向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常某及现法定代表人冯某国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续租协议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我方当事人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我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因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在我方当事人结清使用该房屋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的前提下,我方当事人所交付的租金按日结算,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退还我方当事人已经支付但没有使用的租金及押金,并赔偿我方当事人相当于2个月房租的违约金。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协议》约定:我方当事人继续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9号楼5层522号房屋,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租金标准不变。我方当事人在2018年4月已支付的押金18000元继续顺延。除有冲突外,双方均遵照前一份合同的全部条款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我方当事人同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因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房屋所有权人魏某强的矛盾,导致我方当事人承租的房屋被停水停电,最终导致我方当事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本所承办律师王焱的不懈努力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同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北京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应返还我方当事人租金九千六百元,押金一万八千元并支付违约金一万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