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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鹤与北京某韵有限责任公司和某韵有限责任
2021-02-24
  疫情期间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又以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仲裁。
  
  时间:2020年8月17日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王焱
  
  案情回顾:对方当事人胡某鹤于2011年2月21日入职某韵一分公司,担任教师岗位。某韵公司代为缴纳社保。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胡某鹤在家待岗,但单位并未要求其在家办公,并未支付这段期间的工资。2020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并达成协议由某韵一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至2020年7月,同时公司承担应由其个人缴纳的部分。
  
  胡某鹤之后向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居家办公,单位未支付其工资。2020年4月30日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6913.46元;未付工资17202.42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990.89元;违约金1万元。
  
  我方北京某韵之家与某韵一公司被仲裁一案,该案由仲裁员张昊依法公开独任审理。双方争议焦点在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对方当事人未在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是否应付给对方这段时间的工资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通过审理,在我方对对方证据予以充分反驳的基础上,仲裁员对2020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的真实性和内容予以采信,认为《合同终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合法有效,认可支持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对申请人胡某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补偿金、未付工资、代通知金及违约金等仲裁请求,仲裁委认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我方获得胜诉裁决,对方的全部有关给付的仲裁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对上述一案,在疫情持续期间,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可能会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由此可能会产生潜在的劳动纠纷风险。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在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书面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好,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依。王焱律师秉承着“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为我方北京某韵之家文化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争取了最大的权益,保护了其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