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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智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
2021-02-24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成功案例」刘某智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
 
 
    时间:2020年6月30日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
 
    案情回顾:对方当事人刘某智申请称其于1999年8月17日入职我方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亦未按约定支付年终奖金,2017年12月31日其因我方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其被迫离职。其要求:1、确认1999年8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工资10000元;3、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0元;4、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终奖75000元。
 
    综上:刘某智提出如下主张:其于1999年8月17日入职,约定工资10000元,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其出勤至2017年12月31日,当日其因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离职,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至2017年11月30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口头约定有年终奖,即提成,但未发放,亦未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为此,刘某智就其主张提交证据:显示“中国农业银行……:刘某智……自1999年8月17日进入我单位并工作至今”,落款处加盖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称字样印章的收入证明;显示有刘某智名字的薪资表;显示单位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对方昵称为“海中穿行”,对方说“你把你的年终奖结算奖金告诉我”“正式辞职报告附上,我给你结算”的QQ聊天记录。
 
    对于刘某智提交的收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真实性我方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认可,但对其提交的薪资表、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及其前述主张均不认可,我方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刘某智1999年8月17日入职,月工资10000元左右不固定,没有年终销售提成,工资已足额支付,2017年11月30日刘某智主动提出离职。并且,刘某智于2017年12月2日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请。
 
    我方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仲裁一案,该案由仲裁员巩翠莲依法公开独任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刘某智于2017年离职,其于2019年12月2日就本案提出仲裁申请,故刘某智的所有请求已超仲裁时效,故对其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一方面不仅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