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员工过失,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员工过失,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时间:2020年10月26日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方: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律师
案情回顾:员工于2018年12月28日入职XXX公司,担任收发员岗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300元、福利津贴1650元、绩效工资550元,每月2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2020年4月24日部门负责人口头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说明理由。员工2020年4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并电话告知公司,公司向其发出了返岗通知,但员工并未返岗。员工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认为其工作到2020年4月24日,工资发放至2020年3月25日,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000元。
XXX公司提交了微信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返岗通知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手册、学习确认单及快递信息为证据,主张员工自2020年4月26日之后未出勤,收到公司返岗通知后未返岗,旷工9天,故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其中XXX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当月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入职后有内部学习,学习后员工签订了学习确认单,学习内容包括员工手册(含奖惩制度、出勤请假制度等)。而4月26日在公司工作群内有通知“明天正常工作日上班,正常出勤,未出勤按照旷工记录考勤”,但员工自4月26日之后并没有来上班,故公司以“连续旷工多达9日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给员工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认为公司是4月24日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提交了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但公司提出录音相对方为“楼长”,其职务只是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没有辞退员工的权利,公司辞退员工需要人力资源部出面和员工谈,同时出具正式的离职手续和办理离职交接,而且员工提交的录音经过了剪辑,只将对自己有利的地方剪辑出来,无法通过录音的全部内容来综合判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录音无法听出双方身份。公司未在2020年4月24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告知员工不用来上班,双方2020年4月26日协商过离职与补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故通知员工来上班。
仲裁委通过审理认为,员工未就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提供有效证据,故认可了公司提出的因员工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对员工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驳回了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大部分是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但如果员工存在过失,则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员工过失的情况包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务中,很多公司会以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想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必须满足三个原则:第一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二是向劳动者公示;第三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员工可以以单位规章制度不符合以上任一原则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