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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姚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2-0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从条文上看,着重保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在实务中,仲裁委员会是否就一定偏向劳动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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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年3月10日


  审理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人:劳务派遣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顾:对方当事人姚某主张于2021年3月27日入职,岗位为飞机机舱清理,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申请主张如下:


  1、确认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1月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1月5日延时加班工资30000元;


  3、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月5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00元;


  4、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高温津贴3000元;


  5、支付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1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


  6、支付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6月27日扣款600元;


  7、支付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7月27日工资差额3000元;


  8、支付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1月5日工资8000元。根据姚某的申请,可以看到对方主要主张了加班薪资、高温津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工资差额等,那实际中公司方是否确实存在这一些情况呢?


  劳务派遣公司收到仲裁委员会的立案通知后,找到了我单位律师进行委托,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和我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公司积极了解情况,组织相关证据,制定相应诉讼策略,做出如下抗辩:


  1、认可双方之间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人姚某不存在延时加班情况;


  3、申请人姚某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


  4、申请人姚某要求高温津贴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5、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


  6、公司不存在扣款;


  7、申请人姚某没有扣除工资的情形;


  8、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足额发放了工资。


  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定事实理由如下:对方当事人姚某于2021年7月2日入职,工资标准是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方当事人姚某虽然是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但工作的24小时内有飞机过来时姚某才工作,没飞机过来的时候,即使是上班时间也可以在宿舍休息,2021年10月16日,对方当事人姚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写了相关声明确认双方没有任何劳动争议。而后,我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及姚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声明作为证据。


  申请人姚某对于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劳动合同书和声明中的笔迹申请笔迹鉴定、手印申请痕迹鉴定,但无法提交有效的笔迹鉴定对比件,致使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鉴定,姚某作为申请鉴定的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对我方当事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声明予以采信。劳动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21年7月2日,与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一致,在对方姚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早于2021年7月2日的情形下,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2021年7月2日。因此,对方要求确认2021年7月2日前与我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2021年7月2日前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扣款及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应该不予支持。另外,我方当事人提交的声明载明对方姚某个人提出与我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及薪资问题上再无其他纠纷,因此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10月16日解除,对对方要求确认2021年10月16日后与我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2021年7月2日前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扣款及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经过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以及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公正审理,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一、确认申请人姚某与我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公司自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姚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由于传统认识上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向劳动者倾斜的。但劳资双方的博弈将长期存在,劳动法应保护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只有在前期做好大量风险的防范,才能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尽可能的去减少单位的损失,此刻,律师在劳资风险防范的相关建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